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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为A公司翻译,也为公司外聘专家的助理。A公司在商品生产上拥有独特技术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优势,并有严密的保密措施,很多关键信息仅有公司高管,外聘专家及其翻译能够接触到。
后甲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伙成立南B公司,并获取B公司一半股份并任高管。利用从A公司拷贝来的资料生产A公司的同类产品,售以低价对A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款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评析】
本案例中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第三条“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损失有三种计算模式。首先,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为第一计算模式。其次,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第二计算模式。再次,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补充计算模式。本案例应当采用第二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