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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翻译窃取商业秘密后并成立另一家公司
时间:2017-07-24 15:07:33    浏览次数:167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A公司翻译公司外聘专家助理。A公司在商品生产上拥有独特技术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优势并有严密的保密措施很多关键信息仅有公司高管,外聘专家及其翻译能够接触到。

 

后甲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伙成立南B公司获取B公司一半股份并任高管利用从A公司拷贝来的资料生产A公司的同类产品,售以低价对A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二款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评析

本案例中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第三条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损失有三种计算模式。首先,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为第一计算模式。其次,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第二计算模式。再次,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补充计算模式。本案应当采用第二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