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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彪武贩卖毒品案
时间:2016-08-03 13:25:00    浏览次数:1185        

——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重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忽彪武,男,回族,194721日出生,农民。19923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1013日被假释,20091212日假释考验期满。

 

  20101229日,被告人忽彪武在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购得2块海洛因,准备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贩卖。次日,忽彪武携带所购海洛因从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乘坐长途汽车,当车行至云南省南华县南永公路南华收费站时,公安人员当场从汽车行李厢中忽彪武的旅行包内查获海洛因700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忽彪武贩卖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忽彪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忽彪武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忽彪武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忽彪武于20126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