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后进行贩卖,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小情,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农民。2003年9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平先,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啟祥,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鹏,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以林,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曾红宝,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林全,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林辉,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农民。
2009年4月,被告人杨平先为贩卖麻黄碱牟利,租用四川省双流县一废弃厂房,雇佣被告人曾红宝、刘林全、刘林辉等人利用其非法购得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提炼麻黄碱。2010年3月9日,杨平先指使曾红宝将提炼出的200千克麻黄碱贩卖给被告人王小情。同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加工厂内查获一批生产设备和配剂,从厂内水池中查获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另从杨平先的办公室查获28.38余千克的麻黄碱。
201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小情多次从被告人杨平先等人处购买麻黄碱后,先后4次组织或者伙同被告人王啟祥、张鹏、王以林等人驾车将共计475余千克的麻黄碱从四川省运输至广东省贩卖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情、王啟祥、张鹏、王以林非法买卖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麻黄碱,被告人杨平先、曾红宝非法制造麻黄碱并贩卖牟利,被告人刘林全、刘林辉明知他人贩卖麻黄碱而为其生产制造,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王小情非法购买麻黄碱后多次组织他人并亲自参与贩卖,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啟祥、张鹏、王以林非法买卖麻黄碱数量大,均系受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杨平先雇佣他人制造并贩卖麻黄碱,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曾红宝、刘林全、刘林辉受雇参与制造或者贩卖麻黄碱,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小情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杨平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啟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被告人王以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张鹏、曾红宝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刘林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刘林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裁判于2012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