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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经营网站卖虚拟货币骗取巨款的行为认定
时间:2017-07-24 15:08:10    浏览次数:553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通过伪造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书,重新注册了该公司停用的网站,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取得客户信任,吸引投资并通过承诺高月收益吸引客户购买虚拟的货币为提走资金,蔡某购买了7张银行卡、网银及身份证,并以他人名义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将网站虚拟货币收入转入其余几个账户。

 

  客户投资款除一部分返还外,其余钱款则被提现,用于甲的日常花销及挥霍后甲将该网站关闭。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

网购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同样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行骗的手段。开设网购网站销售虚拟货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