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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B通过开设空壳公司,为他人公司虚开高额增值税发票从中牟利,A为获取非法利益,借用其亲属名义,租用厂房先后开办了多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A伙同B,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相同手段,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法规】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评析】
AB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伙同他人设立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