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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吸储的犯罪案例分析
时间:2017-08-07 10:07:56    浏览次数:4656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公司因银行转贷需要而向外吸收公众存款;为获得银行贷款,在没有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将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以A公司名义出口,形成A公司出口量巨大的假象;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形成进项发票;通过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以与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相匹配;非法购买外汇假装是境外汇入的货款。

 

【法律法规】

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评析】

A公司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行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A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