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受乙指使,违反贷款、票据承兑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上亿元,至案发仍有大部分贷款未归还。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本案例中甲乙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