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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与B帮人讨债,将被害人骗至约定地点后,将被害人强行带至车上实施殴打,并将车开往甲地才释放被害人。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评析】A、B为帮他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AB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应依法从重处罚。若AB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