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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认定
时间:2017-07-14 10:01:54    浏览次数:1164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被告以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向多名被害借款用于赌博,输掉借款后逃匿。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析】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A、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B、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C、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D、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本案例中被告行为为B情形符合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